第二章,核心权利列举与界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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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第二章,核心权利列举与界定。
  这是核心。
  沈钧儒逐项推敲:
  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权:
  “任何人之生命权受法律最高程度之保护。非经本省高等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最终判决,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。”
  这一条,直接源于太原审判不判死刑的案例。
  他特意加入:
  “即便对依法判处极重刑罚者,其生命尊严及基本生存条件仍应得到保障。”
  这为监狱改良提供了法理依据。
  人身自由与免受任意拘禁权:
  详细规定逮捕、拘留、审判的法定程序与时限,明确罪刑法定、无罪推定原则。
  太原审判中公开、依程序的审理,便是范例。
  财产权: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,征收征用须依法补偿。
  这呼应了保护商民资产的系列行动。
  平等权与不受歧视权:
  明确在本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不因籍贯、出身、职业等受到歧视。
  这旨在打破地域隔阂,为吸引外来人才铺路。
 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:
  细化公开审判、辩护权、上诉权等程序性保障。
  太原审判的庭审过程,可视为操作模板。
  免受酷刑与不入道待遇权: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及侮辱性惩罚。
  这与监狱改良方向一致。
  思想、良心与宗教信仰自由权(在不妨害公共秩序前提下)。
  工作与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、受教育权、获得基本医疗救助的权利等社会经济权利。
  这些更多指向未来,体现保障生存方能释放能力的理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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